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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防雷工程公司向您介紹: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信息來源:貴州云海氣象科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 發(fā)布時間:2023-10-17 | 瀏覽:500次

貴州防雷工程公司向您介紹: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防雷減災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貴州省氣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防御等;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感應的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設施的總稱。


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部署、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協(xié)調和指導全省防雷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其防雷減災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建設、公安、廣播電視、通信、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在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指導下,做好本部門、本行業(yè)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的科普宣傳、科技咨詢、宣傳培訓工作;普及防雷減災科技知識,提高農民抵御雷電災害的科學文化素質和對雷電災害的防御能力。


第七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雷電災害的監(jiān)測和預警工作,組織對雷電災害防御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雷擊事故的統(tǒng)計,及時向政府報告防雷減災工作。


第八條各級防雷減災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防雷減災工作制度,災情上報制度,認真執(zhí)行防雷技術規(guī)范,保證技術數據的真實、科學。


第九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高層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銷售、貯存場所;


(二)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tǒng);


(三)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


(四)廠礦、企業(yè)自動化控制系統(tǒng);


(五)交通運輸、醫(yī)療衛(wèi)生、金融機構等社會化公共服務的主要設施;


(六)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技術規(guī)范,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設施和場所。


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技術標準規(guī)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監(jiān)管;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yè)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主管部門負責。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guī)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審查批準后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變更設計文件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每年一次。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銷售、貯存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依法設立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接受防雷裝置使用單位的委托,可以進行防雷裝置檢測。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對防雷裝置進行抽檢。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及物業(yè)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工作,發(fā)現問題應當及時維修。


第十三條遭受重大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雷電災害發(fā)生后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xié)助調查;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接到災情報告起15日內做出雷電災害鑒定書。鑒定書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越權執(zhí)法、濫用權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有關規(guī)定做好雷電預警服務的;


(三)利用職權對外承包防雷工程或者謀取私利的。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或者毀損防雷裝置的;


(二)對重大雷電災害隱瞞不報的;


(三)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未按核定的檢測項目、范圍和防雷技術規(guī)范、技術標準進行檢測的;


(四)已有防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的;


(五)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或者安裝和使用的防雷裝置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要求的;


(六)拒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進行抽檢的。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同意,交付施工的;


(二)防雷裝置未經檢測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變更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按原審查批準程序重新報批的。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另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